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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2执226号

孙小萍、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小萍;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2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孙小萍,女性,1975年04月19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西路**七盛角商业街**楼**。本院在执行孙小萍与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朝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