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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执85号之三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向流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向流权;吴海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十街。

负责人:张志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建广,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向流权,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吴海霞(系向流权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向流权、吴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信阳市仲裁委员会(2017)信仲裁字第016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借款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一拍二拍均流拍,变卖期限到期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家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