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1723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诉被告翟喜红、杜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将第一页第十五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补正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二、将第五页第九行、第十行、第十二行:“浦发银行新乡分行”补正为:“浦发银行新乡支行”。
三、将第六页第一行:“案件受理费135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76元,由被告翟喜红、杜建强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552元,由被告翟喜红、杜建强负担”。
四、将第六页第六行:“
审判员闫雪”补正为:“
审判长林铎、
审判员闫雪、
代理
审判员吕菲”
审 判 长 林铎
审 判 员 闫雪
代理
审判员 吕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