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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1723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诉被告翟喜红、杜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诉被告翟喜红、杜建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1723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诉被告翟喜红、杜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将第一页第十五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补正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二、将第五页第九行、第十行、第十二行:“浦发银行新乡分行”补正为:“浦发银行新乡支行”。

三、将第六页第一行:“案件受理费135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76元,由被告翟喜红、杜建强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552元,由被告翟喜红、杜建强负担”。

四、将第六页第六行:“

审判员闫雪”补正为:“

审判长林铎、

审判员闫雪、

代理

审判员吕菲”

审 判 长  林铎

审 判 员  闫雪

代理

审判员  吕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