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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8民初225号

高粉艳与西安市鄠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粉艳;西安市鄠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民初225号

原告:高XX,女,198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XX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XX与被告西安鄠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高XX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 判 员 魏阿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颖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