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民初225号
原告:高XX,女,198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XX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XX与被告西安鄠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高XX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 判 员 魏阿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颖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