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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刑初25号

祝培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祝培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19)鲁1402刑初25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祝培云,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自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东宋门乡西宋门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德城检公刑诉(2019)12号 指控事实 2018年8月22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祝培云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检测,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祝培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培云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祝培云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祝培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林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