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482执2710号 赵福岑、杨远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福岑与被执行人杨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061元,执行费为17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远平已履行13000元付款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院(2018)浙0482执2710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自
赵福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482执2710号 赵福岑、杨远平: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福岑与被执行人杨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061元,执行费为17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远平已履行13000元付款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院(2018)浙0482执2710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