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刑更270号罪犯金德哲,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沈刑一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德哲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辽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金德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金德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8年9月30日,罪犯金德哲获得表扬奖励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德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结合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及服刑期间的综合表现,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德哲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审判员 秦艳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