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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81民初3805号

乐山市恒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山市恒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英;刘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81民初3805号

原告:乐山市恒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中沟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92978769T。

法定代表人:龚登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碧容,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英,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出生年月不详。 原告乐山市恒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乐山市恒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恒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山市恒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乐山市恒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简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