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504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3272522-6。
法定代表人:袁丁,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罗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罗某甲之母。
被执行人:罗某,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执行人:刘某,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与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刘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504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红军
审判员 王立立
审判员 殷红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虹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