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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04执1488号

孙炳辉与吉林市琢林非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炳辉;吉林市琢林非凡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04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孙炳辉,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市琢林非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炳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琢林非凡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1日作出吉市劳人仲字(2018)第1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文内容:

一、确认申请人孙炳辉与被申请人吉林琢林非凡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请人吉林琢林非凡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申请人孙炳辉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合计壹万玖仟壹佰零陆元整(19,106.00元)。

三、被申请人吉林琢林非凡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炳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元)。

四、被申请人吉林琢林非凡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炳辉经济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捌仟元整(80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为柒万壹仟壹佰零陆元整(71,106.00元)。该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炳辉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给付工资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吉0204执1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韩晓峰

审 判 员  赵学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祝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