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5民初113号
原告:东源县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城行政大道宝晟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袁雪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彩英,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原告东源县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源县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东源县宝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衍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善妙
书记员 古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