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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9)民初940号

吕洪明与郑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洪明;郑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429)民初940号

原告:吕洪明,男,1967年5月13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江西省湖口县。

被告:郑爱华,男,1977年2月25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江西省湖口县。 原告吕洪明诉被告郑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洪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整,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率计算,至本金清结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生意需资金周转,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又于2013年3月25日被告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至今没有归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郑爱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借条两份,拟证明被告分两次共计借款20万元整。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生意需资金周转,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尔后又于2013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5年10月份被告通过支付宝偿还了5000元,尚欠原告本金19.5万元。尔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被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郑爱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洪明借款195000元本金及支付利息(从2018年9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计算至本金清结为止)。 案件受理费收取4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张海云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