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326刑初5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浩南,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邑县。2018年9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闫永,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8]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浩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浩南及其辩护人闫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曾浩南驾驶鲁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白彦镇丁家庄村附近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行人董某1撞伤,致董某1因颈髓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曾浩南驾车逃逸。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曾浩南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9月7日,被告人曾浩南主动到平邑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曾浩南与被害人董某1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曾浩南一次性赔偿董某1的亲属损失11万元(已支付),董某1的亲属对曾浩南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董某2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过付款凭证、谅解书,村委证明,相关人员户籍信息及被告人曾浩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浩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山东省平邑县司法局依据社会调查情况,认为被告人曾浩南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控辩双方均对该调查评估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浩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浩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曾浩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曾浩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浩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田德运
审判员 时圣宏
审判员 刘作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丹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