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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232号之十

蒋飞、王飞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飞;王飞舟;汪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3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蒋飞,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王飞舟,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汪萍,女,1971年2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蒋飞与王飞舟、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飞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飞舟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城关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旭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