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3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蒋飞,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王飞舟,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汪萍,女,1971年2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蒋飞与王飞舟、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飞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飞舟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城关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旭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