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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228号

沈维娟丁勇猛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沈维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浙0203执228号 被拘留人丁勇猛。 本院在执行沈维娟与宁波向东是大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9)浙0203执228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宁波向东是大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勇猛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