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83民初5211号
原告:德惠市胜利街福泰五金装潢批发商店。住所:吉林省德惠市龙德金街**楼5门。 经营者:曲福宽,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万金塔乡小城子村赵家屯10社。
被告:姜大伟,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德惠市胜利街福泰五金装潢批发商店(以下简称装潢商店)与被告姜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装潢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0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装潢材料商店,被告为龙达会馆购买装潢材料,分别在2016年9月27日、12月30日在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价值19000元、116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枚欠条。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姜大伟辩称,欠款属实,该笔欠款是龙达会馆装修欠的材料款,但是龙达会馆的老板已经给了10000元,尚欠20600元。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以及同年的12月30日,姜大伟分别在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价值19000元、11600元,姜大伟给原告出具了两枚欠据。上述装潢材料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系龙达会馆装修所用,姜大伟当时是龙达会馆的材料员。对于龙达会馆已经偿还10000元,原告认可,变更诉讼请求为206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据两枚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姜大伟作为龙达会馆的材料员,其为龙达会馆装修向原告赊购装修材料,该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其在赊购材料时已向原告披露被代理人,原告对此亦认可且欠据上亦记载是龙达会馆装修用材料;另外已偿还的10000元欠款,亦是龙达会馆偿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规定,姜大伟赊购装修材料所欠款项应由龙达会馆承担,原告仅依据欠据系被告出具而诉请被告偿还欠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德惠市胜利街福泰五金装潢批发商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0元,实收565元,返还407.50元,余款157.50元,由德惠市胜利街福泰五金装潢批发商店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德惠市胜利街福泰五金装潢批发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