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19143号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对原告胡二学诉被告曹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914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判决书内容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判决书“(2017)豫0105民初19143号”应补正为“(2018)豫0105民初19143号。”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孔德娴
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龙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