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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22执416号

刘志林、高海云、崔进中、刘杰、田有青、刘彦林非法采矿罪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西省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志林;高海云;崔进中;刘杰;田有青;刘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322执416号

被执行人:刘志林,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高海云,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崔进中,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刘杰,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田有青,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刘彦林,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志林、高海云、崔进中、刘杰、田有青、刘彦林非法采矿罪罚金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进中有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XXXXX),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崔进中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XXXXX)。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侯光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岱坤

书 记 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