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322执416号
被执行人:刘志林,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高海云,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崔进中,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刘杰,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田有青,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刘彦林,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志林、高海云、崔进中、刘杰、田有青、刘彦林非法采矿罪罚金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进中有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XXXXX),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崔进中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XXXXX)。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侯光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岱坤
书 记 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