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82执2651号

墨市蓝村镇万里商店、潘思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墨市蓝村镇万里商店;潘思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2651号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蓝村镇万里商店,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三里村。组织机构代码:L2731431-X。 法定代表人朱桂花。

被执行人:潘思术,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蓝村镇万里商店与被执行人潘思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82民初10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28650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万年青、鲁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并采取了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本案已受偿0元,尚未执行232733.00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兰恭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