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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刑初5号

周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周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303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鲲,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孙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周鲲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海关区教军场路,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周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2018年11月15日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酒鉴字第0957号鉴定结论,周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被告人周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周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周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并当庭认罪,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