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19066号
原告:姜勇,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群翔,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芳,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栋1单元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042585。
法定代表人:王曼。
原告姜勇与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受理。2019年1月21日,原告姜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45元,减半收取计173.22元,保全费4000.60元,由原告姜勇负担(原告姜勇已交案件受理费11007.65元,本院退回6833.83元)。
审判员 陈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