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335刑初1号 公诉机关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康定市,藏族,无业、小学文化,捕前住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麦崩乡。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康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益西某某,女,藏族,1997年5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雅江县,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四川省雅江县呷拉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蒯庆华,四川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益西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2在康定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益西某某及其辩护人蒯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对巴塘县步行街“瑞大福”珠宝店经过多次踩点并将金店后窗的螺丝卸下,在2018年8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看到巴塘县“瑞大福”珠宝店曹某关门外出逛街时,安排被告人益西某某跟踪金店老板,自己从金店后窗翻墙而入,进入金店后将店内的部分黄金首饰盗窃后两人逃离巴塘,次日在雅江县将盗窃的黄金饰品融化成金坨后。经鉴定,被盗窃的2.97千克黄金含金量为999.2‰,价值83.16万元(大写:捌拾叁万壹仟陆佰圆整)。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益西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很后悔,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益西某某辩称:我认罪、悔罪,我女儿年幼需要照顾,希望能从轻处理。 被告人益西某某的辩护人蒯庆华辩称:1、被告人在案发前无前科,系初犯。2、被告人在案发后,始终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3、本案犯意的提起不是被告人益西某某,具体实施盗窃的也不是被告人益西某某。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所有赃物及违法所得均由被告人张某某全部支配后处理,其未参与分配。4、在案发前被告人益西某某有劝导、阻止该案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5、被告人在庭审中能知罪、认罪、悔罪表现明显。6、被告其家属也向受害方积极主动地表示了赔偿意愿,从而降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益西某某于2018年8月17日来到巴塘县,被告人张某某在步行街多次进行踩点,最后锁定目标“瑞大福”珠宝店,并于2018年8月22日晚22时许,趁金店老板外出逛街时,让其同伙被告人益西某某在外跟踪金店老板,负责放风,独自一人将该金店后窗的螺丝卸下从窗口翻入店内,进入金店后将店内的部分黄金首饰盗走,当晚二人连夜开车逃离巴塘,次日二被告在雅江县将盗窃的黄金饰品融化成金块,并将金块藏匿于雅江县呷拉乡白孜村被告人益西某某家中。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将金块拿到康定市姑咱镇,将金块藏匿于姑咱镇麦崩乡为舍村其家中三楼的墙洞中。经鉴定,被盗窃的2.97千克黄金含金量为999.2‰,价值人民币83.16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叁万壹仟陆佰圆整)。2018年8月30日晚,巴塘县公安局在雅江县呷拉乡白孜村益西某某家中将二被告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批准逮捕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益西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巴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2018年8月23日凌晨00时34分接到报案,并于2018年8月23日对“2018.8.22瑞大福金店被盗案”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益西某某系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巴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8年8月30日晚在雅江县呷拉乡白孜村益西某某家中将二被告人抓捕归案。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益西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巴塘县夏邛镇央柯路内,该现场西侧相邻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2栋;北侧相邻为鹏城小区3栋;南侧为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商场;东侧为巴塘县金弦子大道。中心现场位于巴塘县夏邛镇央柯路14号。该商铺东侧为央柯路12号;西侧为央柯路16号,南侧为巴塘县夏邛镇江南街,该中心现场大门朝南,大门门锁完好,无撬动痕迹。侦技人员由大门进入后发现商铺内系长方形空间,店铺内有6个金饰柜,呈反“Z”字型摆设,从左至右按1——6号顺序排列,其中一号、三号、五号金饰柜被盗,并将一号、三号金饰柜上的钥匙拍照固定原物提取,店铺的西墙上有一玻璃材质的正方形橱窗,侦技人员发现橱窗上有一个连接手机监控的监视器,内存卡已被盗(监控器已拍照固定并原物提取),侦技人员随即进入北面卧室发现位于卧室门边的监控终端线路被剪断(监控终端已拍照固定并原物提取)。侦技人员继续侦查,又发现商铺后面的窗户防护栏被卸下,窗户呈开启状态,但侦技人员并未发现翻爬痕迹,窗户朝北,窗户外时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在对现场外围进行勘查时侦技人员并未发现其他可疑物品和痕迹。被告人益西某某对作案同伙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益西某某辨认,确认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8年8月22日晚22时在巴塘县夏邛镇步行街协助其盗窃瑞大福金店的同伙张某某。 4.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巴价证〔2018〕03号。证实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2.568kg黄金进行鉴定,经鉴定2.568kg黄金价格为71.904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壹万玖仟零肆拾圆整)。 5.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巴价证〔2018〕06号。证实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402g黄金进行鉴定,经鉴定402g黄金价格为11.2560万元(大写人民币拾贰万贰仟伍佰陆拾圆整)。 6.鉴定聘请书巴公(刑)鉴聘字〔2018〕5号、7号、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报告,证实巴塘县公安局请求鉴定的重2571.6g金块含金量999.2‰,重429.5g金块含金量995‰。 7.被告人张某某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确认巴塘县夏邛镇步行街瑞大福金店,就是其于2018年8月22日晚22时许实施盗窃的地点。进入金店内,其所指的1号、3号、5号金饰柜就是其实施盗窃的3个柜子。金店卧室门口的监控终端就是盗窃时拔掉的监控终端。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1期一栋瑞大福金店后窗,就是其进出入盗窃现场的出入口。步行街炸鸡店和菜市场北大门中间的休闲木椅,就是2018年8月17日至8月22日对瑞大福金店踩点时多次所坐的地点。鹏城小区1期一栋大门左侧的冒菜店,就是2018年8月21日对瑞大福金店后窗踩点时吃饭的地点。鹏城小区1期六单元顶楼楼道口,就是2018年8月18日对瑞大福金店后窗蹲点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养老院,就是2018年8月22日晚停车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巴安路126号旁,就是2018年8月17日晚停车留宿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龙旺塘大桥桥头(龙旺塘通往G318的桥),就是2018年8月20日晚停车留宿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义敦路公路旁,就是2018年8月21日晚停车留宿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建国物流大门口核桃树下,就是2018年8月19日晚停车留宿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弘光饭店,就是2018年8月18日晚住宿停车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菜市场公共厕所,就是其丢弃拆除金店后窗防护拦板手和钳子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养老院附近垃圾桶,就是其于2018年8月22日晚实施盗窃后暂时藏匿金饰品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天上人间”理发店、炸鸡店,就是2018年8月21日对瑞大福金店踩点的地点。
被告人张某某在雅江县指认,雅江县呷拉乡白孜村2号营地猪肉铺,就是与被告人益西某某一起租赁融化金饰品工具喷枪的店。雅江县呷拉乡白孜村2号营地五金店,就是2018年8月23日与被告人益西某某一起租赁融化金饰品工具煤气罐的地点。雅江县呷啦乡基俄村路边一空房处,就是与被告人益西某某一起融化金饰品的地点。雅江县呷拉乡白孜村益西某某家中正在修建的浴室旁,就是2018年8月23日与被告人益西某某一起藏匿金块的地点。雅江县呷拉乡基俄村白马吊桥处,就是与被告人益西某某一起实施盗窃后丢弃多余饰品及丢弃作案着装的地点。被告人张某某在康定市姑咱镇指认,康定市故咱镇麦崩乡为舍村的家,就是2018年8月25日暂时藏匿金块的地点。
被告人张某某在巴塘县指认,确认巴塘县夏邛镇桃园路373号汇桥五金店,就是与被告人益西某某一起购买作案工具钳子的地方。巴塘县夏邛镇桃园路373号旁电杆处,就是与被告人益西某某作案前一起取作案工具梯子的地方。被扣押在巴塘县夏邛派出所院坝内车牌号:川VL7722橘黄色东南牌汽车,就是2018年8月22日晚实施完盗窃后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确认巴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的喷枪及煤气罐,就是2018年8月22日晚实施完成后盗窃后融化金饰品所使用的融化工具。确认扣押的黄金就是2018年8月22日晚22时盗窃瑞大福金店金饰品所融化的黄金。 8.被告人张某某对同伙益西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某某辨认,确认2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2018年8月22日晚22时,在巴塘县夏邛镇步行街协助其盗窃瑞大福金店的同伙益西某某。 9.被告人益西某某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等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益西某某指认,确认巴塘县夏邛镇步行街瑞大福金店,就是2018年8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1期一栋瑞大福金店后窗,就是当时被告人张某某进出入盗窃现场的出入口。巴塘县夏邛镇菜市场公共厕所,就是2018年8月21日晚丢弃拆除金店后窗防护栏钳子和扳手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天上人间”理发店,就是当时踩点的地点。鹏城小区1期一栋大门左侧的冒菜店,就是2018年8月21日对瑞大福金店后窗踩点时吃饭的地点。鹏城小区1期六单元顶楼楼道口,就是2018年8月18日对瑞大福金店后窗蹲点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步行街西门,就是2018年8月22日协助被告人张某某对瑞大福金店实施盗窃时望风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养老院旁,就是2018年8月22日晚停车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巴安路126号旁,就是2018年8月17日晚停车留宿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龙旺塘大桥桥头(龙旺塘通往G318的桥),就是2018年8月20日晚停车留宿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义敦路公路旁,就是2018年8月21日晚停车留宿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建国物流大门口核桃树下,就是2018年8月19日晚停车留宿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弘光饭店,就是2018年8月18日晚住宿停车的地点。被告人益西某某在雅江县指认,确认雅江县呷拉乡白孜村2号营地猪肉铺,就是租赁融化金饰品工具喷枪的店。雅江县呷拉乡白孜村2号营地的五金店,就是2018年8月23日租赁融化金饰品工具煤气罐的地点。雅江县呷啦乡基俄村路边一空房处,就是与被告人张某某一起融化金饰品的地点。雅江县呷拉乡白孜村家中正在修建的浴室旁,就是2018年8月23日与被告人张某某一起藏匿金坨的地点。雅江县呷拉乡基俄村白马吊桥处,就是与被告人张某某一起丢弃多余饰品及作案着装的地点。被告人益西某某在巴塘县指认,巴塘县夏邛镇安康大道108号附4号诚信五金店,就是购买作案工具手套的地点。巴塘县夏邛镇桃园路373号汇桥五金店,就是购买作案工具钳子的地方。巴塘县夏邛镇桃园路373号旁电杆处,就是与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前一起取作案工具梯子的地方。巴塘县夏邛派出所院坝内车牌号:川VL7722橘黄色东南牌汽车,就是实施盗窃后使用的交通工具。确认巴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的喷枪及煤气罐,就是2018年8月22日晚实施完成后盗窃后融化金饰品所使用的融化工具。确认扣押的黄金就是2018年8月22日晚22时盗窃瑞大福金店金饰品所融化的黄金。 10.被告人益西某某对同伙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益西某某辨认,确认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8年8月22日晚22时,在巴塘县夏邛镇步行街实施盗窃瑞大福金店的同伙被告人张某某。 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康定市麦崩乡为舍村被告人张某某家的四楼一土墙内,搜查出的黄金,重量为2.575公斤,依法予以扣押。 1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后所驾驶的东南牌汽车,车牌号:川VL7722,依法予以扣押。 13.证人康建华的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证言。证实2018年8月22日到2018年8月27日之间,我收购了402克的黄金,是分两次收购的,第一次是190多克,第二次大概是205克。是同一个人来卖的,是一个30多岁的妇女,大概一米六,微胖,但是名字不知道。当时金子是以人民币每克260.00元的价格收购的,402克黄金支付了104560.00元,现金、银行转账、微信都支付过,没有开具凭证。出售黄金的妇女没有说明黄金的来源,只说是她自己的,我当时也有怀疑,不过他一直说是自己的,我就没有问过。收购后我把这402克黄金和自己的,大概27克黄金融在一起了,到了9月19日我把这些黄金融成一块429.44克的金子,拿到成都梨花街珠宝商城卖给了一个老板叫余文友的商铺。每克263的价格卖出,共卖了112942.00元,当时支付给我的是现金。 经证人康建华辨认,指出4号女子就是出售黄金的卖主张丹。指出4号男子就是购买黄金的买主吴**胜。 14.证人曹小君的证言。证实我家的店铺名叫“瑞大福”珠宝店,位于巴塘县夏邛镇央柯路14号,2018年8月22日22时,我和我老公舒勇跟往常一样关门休息停止营业,关门后我和我老公出去逛路,大概逛了半个小时我和我老公回来,刚进店铺,老公发现店里的监控显示灯没有亮,然后他迅速跑进去把店铺的灯打开一看,发现店铺内的金子首饰被盗了,其中有很多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等,小偷是从店铺后面的窗子撬开防护烂翻越进来实施盗窃的,我们店铺的窗户在小区院坝内,平时为了通风,窗户都是半开的,接着我就报警了。被盗了金项链36条、金戒指一百多个、金耳环60对左右、金包玉手链10条左右、天珠包金8个左右、石榴石镶金珠珠两串、龙头耳环3个、还有一些吊坠等,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当时现场很凌乱,柜子里的金饰散落着,防护烂也被扯落了,监控线被扯断,收集监控内存卡也被取走了,后来我们就报案了。 15.证人舒勇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22日晚22点我和老婆关了店铺去逛路,我和老婆一起沿金弦子大道往北逛至车站路口处,再沿318国道线往南逛回店铺准备休息睡觉,大概22点30分左右到达店铺,刚进门发现监控显示屏没有亮,进门开灯一看发现店铺里的金子被盗了,随后我和老婆马上能够报了警,店里掉了大量的项链、戒指、耳环、吊坠、金包玉手镯、石榴石等,我随后检查店铺,发现店铺的门完好无损,但防护栏的螺丝被下,窗户已被破坏。 16.证人张丹的辨认笔录及证言。证实大概在2018年9月24、25号,张某某找我说他在雅江沙场弄来泥金,让我帮忙卖一下,他需要还账。我同意后张某某从裤子里掏出用卫生纸包住的一些金粒。当天我就到姑咱桥头一回收黄金的地方,老板称了一下将所有金粒融成一坨卖了大约四万多。第二天张某某说还账的钱还差一点让我再帮他卖一下,我去前次那家回收店里,老板说黄金成色好以后不好买,让我留着。我说家里需要装修房子急需钱,老板便卖了我五万多元,两次一共十万四千五百多元,我以现金的方式都拿给了张某某。 经证人张丹辨认,确认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8.22”瑞大福珠宝店黄金案回收黄金老板康建华。确认8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8.22”瑞大福珠宝店黄金案的被告人张某某。 17.证人王荣辉的证言。证实我的店名叫金龙液化气,平均每天要卖十罐液化气,记不清2018年8月23日有谁买过,但在现场辨认的夫妻里那女的我见过,经常在这些地方买生活用品,但无法对其购买情况进行辨认。 18.证人张光淑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底一天中午,一个男的开车到我在雅江县呷拉乡的铺子前,下来一女子恳求我借下喷枪,她需要在家里烧个猪脑壳,我便借给了她,他们开车离去,当天下午那男子便将喷枪归还来。 19.证人吴**胜的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证言。证实2018年9月19日早上十点左右,康建华来店咨询了黄金的价格,我说一克265元,他给了我一个盆子里装着四方形的金块,我进行掉水,金子大概重429.44克,报给他一克263元,总共十一万二千九百四十二元,当场现金成交,登记了他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当时问他,他说金子是合法的,是他自己提炼的。我当晚便空运回了深圳。 经证人吴**胜指认,在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39号鑫福珠宝店内,该金块(429.44g)就是其在9月19日从康建华手中购买的金块。 经证人吴**胜辨认,指出9号男子就是2018年9月19日到鑫福珠宝店贩卖“8.22”瑞大福珠宝店被盗黄金的康建华。 2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8月17日我和我老婆驱车来到巴塘,由于这段时间我缺钱加之追债的人也多,外债都有几十万,我就想在巴塘找个挣钱的事情做,在巴塘县城徘徊的时候我发现这里有很多金店,就想到要去盗窃金店,在步行街几家金店门口盘旋了很久,其中有一家金店我一年前在那家买过金首饰,当时我也了解过这件金店的防盗措施和监控情况,我告诉老婆我有偷金店的想法,起初老婆不同意,在我再三劝阻下她基本同意了,当天我们就在车上休息了。8月18日晚上七八点,老婆在步行街跳舞,我就来到事先看好的金店的后窗观察情况,锁定了金店后窗的具体位置,发现后窗的防护栏使用螺丝固定在窗户上的,可以同扳手和钳子将防护烂卸下,观察完这些情况后,当天我和我老婆在一家旅店休息了。8月19日下午两三点钟我和老婆到金店后窗的小区里面观察地形和来往人员,下午七八点的时候,老婆在步行街跳舞,我又到金店后窗的小区里面观察了一下,发现这个时段进出的人很少,我回到停车的地方,在车上取了钳子和扳手后返回金店后窗位置,顺便叫上老婆帮忙放哨,我就拿了一个木的梯子到金店后窗,搭上木梯后我就爬上后窗用扳手开始下防护栏螺丝,下了三颗螺丝,下到第四颗的时候发现有人来,我就下来了,当天就休息了。8月21日,晚上我准备动手下螺丝的时候,听到金店力有人聊天,就没敢动手,当晚就在车里休息了。8月21日晚9时许,我看到金店的老板和老板娘在锁门准备出门,我就返回停车的地方换衣服,返回步行街的时候发现老板已经回来了,我和老婆来到后窗,我将防护栏剩余的螺丝全部拧下,用扳手撬了一下防护栏,撬的时候弄出了声响,我不敢动手当天也休息了。8月22日晚8时许,我来到步行街观察金店情况,到10点过,我看见老板和老板娘锁门准备出去,我让老婆盯着他们,我就跑到金店后窗的位置搭上木梯,取出身上的螺丝刀将防护烂卸下,之后便翻窗而入,进入金店里面之后我把监控线拔掉,进入到金店的柜台,我看见金店的金饰柜上挂了钥匙,我便拿钥匙将金饰柜打开盗走了金饰,又从原路返回逃离现场,过后我叫上老婆开车逃离了巴塘。8月23日凌晨3时许我们达到雅江县城周边把车停下,这时我们两个开始清理盗来的物品,将不是黄金的饰品连同我作案时穿着的衣物全部扔进雅砻江了,天亮后我们将车开到呷拉乡2号营地的猪肉销售店借了一只烧猪肉的喷枪,又到呷拉乡波曼村租了一罐液化气,便开车到呷拉乡饥饿村一家不知名的沙场的工坊内将金首饰融化,融化了两个多小时便将金首饰融化成了一整坨,过后便将使用工具归还后便回到白孜村家里。8月24日早上我老婆上山捡松茸我就回到姑咱镇了,8月25日早上9点左右我和我妹妹和表哥去姑咱镇为舍村开会,会完后我趁家人不注意悄悄就将溶化后的金子放在老家房子三楼的墙洞里。8月27日我便回雅江县白孜村家里,在家中呆了几天就被抓了。 21.被告人益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8月17日,我和张某某驱车来到巴塘县,张某某说家里情况不好想看看可以偷点什么。我们一直找寻好下手的目标,直到来到瑞大福金店,张某某就给我说瑞大福好下手,然后我们就回车上睡觉。8月18日晚我和张某某到了步行街,我就去瑞大福金店隔壁理发店洗头,在我洗发期间老公张某某就看理发店的后窗结构及窗外的情况,洗完头我们就去小区背后看了一下环境。在后面几天,我和老公张某某就到金店背后小区里踩点和下螺丝。8月19日下午七八点的时候,我在步行街跳舞,老公张某某来叫我说要去下金店后窗防护栏的钉子让我帮忙放哨,下到第四颗的时候发现有人来,我们当天就休息了。8月22日晚10点过,我们看见珠宝店的老板出门了,当时不敢确定金店老板是否去散步,张某某让我跟着去看一下,我就跟金店老板去了,张某某就去金店实施盗窃。大概过了十来分钟左右,张某某就在菜市场门口喊我说已经偷到金子,我们就连夜赶往雅江了。到了雅江后大概凌3、4点途径“白马大桥”时我和张某某把巴塘穿过的衣服以及金子上的装饰、车子座套都取下扔进雅砻江里,之后我们就开车到雅江大桥下面睡觉了。第二天来到二号营地在卖肉那里借了一个喷枪,在对面的五金店里租了一小瓶液化罐,去找化金子地方的半路上找到一个木头桩,就把它放在车子上,当到基俄村看见一个没人住的搬迁房,我俩便在此处把金子化了。化完金子我和张某某返回二号营地退租的液化气和借的喷枪,途经“白马大桥”时就把化金子用的不锈钢盆子丢到雅砻江了。之后回家就把化好的金子藏在未修好的洗澡间旁用过的水泥袋下。第二天我就去山上捡菌子,张某某也就回姑咱了。过了3、4天张某某就回来了,我问张某某东西呢,张某某说放在姑咱了。再没过几天,我们就被公安局抓了。 22.张某某的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张某某,男,1988年12月18日生,原户籍所在地:康定县麦崩乡为舍村。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3日,经康定县法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4000元剥政3年。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减4年3个月,无刑事处罚,实际执行刑期8年9个月。2015年7月18日因刑罚执行期满予以释放。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指控事实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益西某某二人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巴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系犯意提出者,且具体实施了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益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的情节,本院在量刑依法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益西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益西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益西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其在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33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益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扣押在巴塘县公安机关的黄金2.97千克(黄金含金量为999.2‰,价值人民币83.16万元),判决生效后返还给被害人。 四、作案工具川VL7722橘黄色东南牌汽车一辆、煤气罐一罐、喷枪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苏 德 西
审判员 格桑吉村
审判员 严 正 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多拉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