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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02民初359号

赵庆军与晁艳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庆军;晁艳瑞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359号原告赵庆军,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忠堂,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晁艳瑞,女,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军诉被告晁艳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武熙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