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03民初144号
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驻河口区五金建材市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3FM1PC6E。
负责人:冯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霞,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区府前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672211783T。
法定代表人:杨强,董事长。
被告:韩学印,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口区村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路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韩学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46元,减半收取125.23元,由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房丽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效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