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021执48号 何嘉俊、欧阳根飞: 本院执行的何嘉俊申请欧阳根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湘1021民初164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2018)湘102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完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何嘉俊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