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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民初1709号

马会图与白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会图;白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马会图与白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1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25民初1709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董恩国独任审理,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白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3年7月18日,被告白某某借原告马某某人民币本金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偿付原告利息20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追索。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借据一支,证明2013年7月18日,被告白某某借原告马某某人民币本金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 被告白某某辩称,原告谈的属实,被告请求给一段时间进行偿还。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白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马某某所举的证据,被告白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7月18日,被告白某某借原告马某某人民币本金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偿付原告利息20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马某某持被告白某某所立借款借据向被告白某某索要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某某借原告款,原告多次催要久拖不还,显属不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清偿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白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0‰,起息于借款之日至兑现完毕之日止,兑付时减除已付利息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董恩国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