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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6刑初816号

(2018)湘1126刑初816号被告人吕国顺失火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失火
当事人
吕国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1126刑初816号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国顺,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0日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法律援助)肖小勇,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环诉刑诉(20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国顺犯失火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附民公诉(20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肖文凯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李苏娟、过海鹰组成合议庭,代理

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庭审记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9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云芳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袁志强出庭支持公益诉讼,被告人吕国顺及辩护人肖小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日8时许,被告人吕国顺在宁远县舜陵街道颜家村吕家自然村“对门岭”山场割鲁鸡草时,将抽剩未熄灭的烟头丢在草从中,从而引发山火,将宁远县舜陵街道百草坪鸭子塘自然村、吕家自然村等村的山林烧毁。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总面积55.08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9.21公顷,荒山地面积45.87公顷。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吕国顺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吕国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用火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吕国顺对被毁坏的68.8亩国家级公益林补植复绿2、如果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判令吕国顺赔偿公益林被毁损失人民币60830.62元。

被告人吕国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认罪。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吕国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吕国顺取得了颜家村、东瓜井村、百草坪村等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的谅解;

三、被告人吕国顺涉嫌失火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较大的社危害,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吕国顺系初犯、偶犯,能坦白交待,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日8时许,被告人吕国顺在宁远县舜陵街道颜家村吕家自然村“对门岭”山场割鲁鸡草时,将抽剩未熄灭的烟头丢在草从中,从而引发山火,将宁远县舜陵街道百草坪鸭子塘自然村、吕家自然村等村的山林烧毁。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总面积55.08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9.21公顷,荒山地面积45.87公顷。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吕国顺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另查明,2018年10月29日,宁远县舜陵街道颜家村村民委员会、百草坪村村民委员会、东瓜井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人吕国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再查明,被告人吕国顺此次失火,共烧毁国家级公益林68.8亩。经评估,被烧毁的公益林价值人民币60830.6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吕国顺出生于1952年9月8日,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吕国顺系被传唤到案。3、证明及图纸,证实本案被烧毁的公益林面积为68.8亩。4、谅解书,证实宁远县舜陵街道颜家村村民委员会、百草坪村村民委员会、东瓜井村村民委员会均对被告人吕国顺的行为表示谅解。5、收据,证实被告人吕国顺支付扑火费人民币3840元。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周边情况。

三、指认现场笔录,证实陈红万、被告人吕国顺对案发现场的指认。

四、宁林技鉴字[2018]第57号林业技术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此次山火过火总面积55.08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9.21公顷,荒山地面积45.87公顷。

五、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万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日上午9点半到10点钟的样子,我到大山里我的石场去开车子,看到吕家村方向的山场上冒起了大烟,我立即打电话给我们村的会讲陈发茂,告诉他山场起火了。我就赶到现场去,并打电话给街道办,我看到吕国顺的儿子吕军辉跑过来,准备上山打火,还听到一个妇女讲:“你老子(吕国顺)一个人在山里面打火都打得倒啊?”然后,吕军辉就跑进山里打火了。我在山上的松树里还看到吕国顺一个人在那里拼命的打火,因火太大,我就喊他不要打了。2、证人吕某林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日上午9点半左右,我看到我们村山场上烧起了大火,我就赶去救火,当时吕国顺的儿子还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救火,后面在山上我还看到吕国顺也在救火。吕国顺每天抽烟很密,一天要抽两包烟,烟不离身。3、证人陈某茂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日上午大约9时许,我在村活动室值班,我接到村主任陈红万的电话说我们村山脚起山火了,我就叫陈红万先去打火,然后也去打火,我和陈红万在打火时看见吕国顺也在那里打火。4、证人吕某辉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日上午,我发现我村“对门岭”山场上冒起浓烟,我晓得起火了,我就到村里喊起吕胜贵、昌匀军两人一起上山打火的,后来在渠道位置会到我父亲吕国顺。5、证人李某荣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2日上午9点半到10点钟时,我们村上起了山火,我看到吕军辉、吕桂林等人去打火,吕国顺一直在山场上打火,他打火打累了还来我家里喝了水,吕国顺讲他当时在水渠边割鲁鸡草,准备用来盖蒜子。6、证人颜某平的证言,证实我听说我们村10月2日发生的山火可能是吕国顺抽烟烧起的,吕国顺抽烟抽的比较密。我和陈红万去找吕国顺了解原因,吕国顺总讲他没有放火,我们就讲:“你没有放火,你的衣服怎么烧刮的?”吕国顺就不作声。

六、被告人吕国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8年10月2日上午8点多钟,我带了一根千担、一把镰刀、一根挂钩绳子(挂钩是木头的),一个打火机和盒烟(烟盒子里就还有两支烟),穿了三件衣服,从吕家自然村我的房屋步行出门,到我村“对门岭”山场去割鲁鸡草,准备用来盖我自己种的蒜子。从我家里步行出门,走到村口李正荣家门口边的马路上的时候我拿出一根烟来用打火机点燃边走边抽,并在进山的小路上把抽完的烟头丢掉了,然后走到我们村“对门岭”山场的松树山里,那里位于“半山水库干渠道”下面二三十米的位置(靠我们吕家自然村这边的位置,过干渠上面就是东瓜井村的山场)。到了以后,我就把挂钩绳子丢在我以前割了的茅草位置(前些天割了一些鲁鸡草堆在那里的,已干了),因为前两天割的鲁鸡草不够多,我又到上面十米左右的位置,想再割一些,割了几手以后,因为太阳大起来,我觉得有点热,就把最外面那件紫色的外套脱了,扔在以前割起的鲁鸡草上面,继续割草。割了没有多久,还是太热,我又把中间那件蓝色运动衫衣也脱了,扔在制鲁鸡草的位置边上,并从裤子口袋里掏出烟盒拿出最后一支烟用打火机点燃,边抽烟边割草,烟快抽完的时候,我就把未抽完还燃起的烟头直接丢在地上,接着割草,又割了几分钟,我听到身后有“噼里啪啦”的响声,我回过头一看,发现我丢烟头那里在起火了,并把我之前割起成堆的干茅草接燃了,火刚烧起来,烧了估计有两、三个平方,然后我看了下四周,赶紧到别草边上一棵成年马尾松上面用镰刀砍了一根松树枝,跑上去打火。但是因为打火的方法不对,跟扇风一样,越打火越大,当火烧到我正在割的那堆茅草上的时候,就更难打了。然后我就对着村子方向大声的喊:“快来救火,快来教火”,然后继续沿着火路从进风方向维续打火,往“燕(印)山砠”方向打起克。又在那里打了二十多分钟,我独自一人打到燕山砠脚下的松树山里的时候,看到东瓜井村的村主任陈红万还有他们村的会计,遇到他们以后,陈红万就讲:“火这么大,你不要打火了,免得烧倒。”并喊我过克问我:“你一个人在山里呀?这火是怎么烧起的?”我骗他们讲:“我又没带烟,没带打火机,我听到上面有两个人谈白,过后火就烧起来了。”然后他就走开了,我也离开那里,往我们昌家自然村方向走,打一些小火。到中午十一、二点的时候,火已经烧到百草坪村鸭子塘自然村去了,我看火已经烧这么宽了,因为害怕,连自己丢在起火点那里的衣服、镰刀、挂钩绳子都没敢再过去看,就在村里走起回,并在村口的时候顺道在李正荣家喝了点水,然后回家了。我与陈红万分开后的打火过程中,碰到了我儿子吕军辉,村民吕桂林、吕胜桂、吕(李)春次、李正荣、李彩兰等人,还有在我们村里搞装修的一个外地师傅也过来帮忙打火。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了下列证据:1、宁远县舜陵街道颜家村、吕家自然村公益林“对六岭”山场火灾损失评估咨询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吕国顺失火烧毁的公益林价值为人民币60830.62元。2、公告,证实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告有权机关依法提出诉讼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国顺违反法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9.21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此,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国顺犯失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国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国顺取得颜家村、东瓜井村、百草坪村等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吕国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国顺系被传唤到案,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吕国顺取得了颜家村、东瓜井村、百草坪村等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的谅解;

二、被告人吕国顺涉嫌失火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较大的社危害,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吕国顺系初犯、偶犯,能坦白交待,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国顺的失火行为烧毁国家公益林,依法应当补种复绿或赔偿损失,现被告人吕国顺表示愿意对被毁坏的68.8亩国家级公益林进行补植复绿,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吕国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吕国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吕国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国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限被告人吕国顺于2022年5月前对被毁坏的“对门岭”山场内的68.8亩国家级公益林进行补植复绿;如不补植复绿,则由被告人吕国顺一次赔偿公益林损失人民币6083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肖 文 凯

人民陪审员 李 苏 娟

人民陪审员 过 海 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欧阳中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物;(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