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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11执2595号之一

杨文祥、唐绝姣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文祥;唐绝姣;郑琼艳;杨某;湖南省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11执2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文祥,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苗族

申请执行人:唐绝姣,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琼艳,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侗族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2012年7月22日出生,苗族

被执行人:湖南省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体育新城古曲南路**中隆国际御玺******。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祥、唐绝姣、郑琼艳、杨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保险救助,且申请执行人杨文祥、唐绝姣、郑琼艳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眺宇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