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81民初7128号
原告:王庆菊,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张宁,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静,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庆菊与被告张宁、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王庆菊于2019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庆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庆菊负担。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