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1430号
原告:严纯坚,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周柱雄,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原告严纯坚与被告周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2019年1月22日,原告严纯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纯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2元,由原告严纯坚负担(该款原告严纯坚已预交)。
审判长 杜万枝
审判员 黄好娇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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