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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1430号

严纯坚与周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纯坚;周柱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1430号

原告:严纯坚,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周柱雄,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原告严纯坚与被告周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2019年1月22日,原告严纯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纯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2元,由原告严纯坚负担(该款原告严纯坚已预交)。

审判长  杜万枝

审判员  黄好娇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