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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8民初234号

陈革强、深圳市水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水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弥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革强;广西嘹啰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234号

申请人:陈革强,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深圳市水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航空路泰华梧桐岛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67184。

法定代表人:何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革强与被告广西嘹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水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弥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革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水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陈革强以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联发·臻品1号楼707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革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水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陈革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联发·臻品1号楼707号房产。 上述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晓

审判员 莫俊雅

审判员 谢 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善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