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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211号之二

张某、崔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崔某,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扬州邗江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旭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