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崔某,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扬州邗江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旭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