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执3688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众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文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612522323。
法定代表人:钟吉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荣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众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荣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1民初7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荣军归还申请执行人租金173000元,支付执行费24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荣军共涉案6件,涉案总标的约230余万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荣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荣军名下有17个银行账户,平均存款约35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相对于本案申请标的以及被执行人所涉案件总标的而言暂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王荣军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号、浙B×××××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各一辆,经核查,上述车辆均已注销。经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姚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荣军无公积金缴纳记录;向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余姚市营销服务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荣军无收益类保险购买记录。经实地及网络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王荣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截至2019年1月22日,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鉴于被执行人王荣军拒不申报且又不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荣军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并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布控。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并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荣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忠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海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