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红,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贵港市港**; 被申请执行人岑仲孟,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申请执行人覃珍珠,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 申请执行人杨小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02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岑仲孟、覃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曾以(2017)桂0802执2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覃珍珠名下车牌号为桂R×××××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2017)桂0802执278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覃珍珠名下车牌号为桂R×××××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温新星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覃韵茗
书 记 员 张宝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