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04民初9806号
原告:方海,男,出生于1985年6月3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新,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综合业务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新疆坤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丰,新疆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海与被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方海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海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90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903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