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民初491号
原告:占永桂,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龙,男,1985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系占永桂儿子。
被告:任子军,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四川省圣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南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5871X1。注册号:510000000331595。
法定代表人:张朕旗,董事长。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03805W。
法定代表人:丁厚勇,执行董事。 原告占永桂与被告任子军、四川省圣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占永桂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占永桂与任子军、四川省圣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和解,占永桂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占永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占永桂负担。
审判员 赖炎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涂爱宝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