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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执90号

许存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许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91执90号

被执行人:许存化,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西南远电缆有限公司职工,租住江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关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许存化犯危险驾驶罪,本院(2018)赣019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应追缴被执行人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存化的存款及收入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鹏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雪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