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6行审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平安街**,组织机构代码00932030-X。 负责人陈革,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段松,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副支队长,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罗炼,1995年4月30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501600190961690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柯润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