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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11执4492号

陈丹丹与刘川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丹丹;刘川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11执4492号

申请执行人:陈丹丹,女,1983年9月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奇,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川川,男,1985年9月3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百姓装饰)。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丹丹与被执行人刘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丹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402587元,执行到位33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川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

一、被执行人刘川川于2019年1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丹丹借款3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70000元本金及利息15000元(如提前给付,利息以70000元本金作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执行人刘川川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陈丹丹按照原判决书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晓亮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