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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3行初2号

李孝江与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李孝江;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003行初2号原告李孝江,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秦公路**。负责人胡昆仑,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李孝江不服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孝江于2019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孝江负担。

审判长  宋瑞捷

审判员  朱纪坤

审判员  史丰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扬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