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003行初2号原告李孝江,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秦公路**。负责人胡昆仑,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李孝江不服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路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孝江于2019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孝江负担。
审判长 宋瑞捷
审判员 朱纪坤
审判员 史丰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扬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