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34刑更21号罪犯拉马么阿只,女,1972年7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川凉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马么阿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川刑更464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37年11月23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拉马么阿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获表扬5个,建议对罪犯拉马么阿只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同时,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罪犯拉马么阿只在服刑期间的相关改造材料予以证实。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查罪犯拉马么阿只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拉马么阿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获监狱考核积分转化表扬5个。罪犯拉马么阿只被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拉马么阿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察罪犯拉马么阿只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拉马么阿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7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牟 亮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