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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347号

李承景贪污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李承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47号 罪犯李承景,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鼎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承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97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宋钿、张若琳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干警陈文、林承希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承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4个表扬。本次减刑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承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承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