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514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楚海,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执行人:汕头国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陈店镇港后村大洋片。
法定代表人:朱美婵。
被执行人:陈义国,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陈楚海与被执行人汕头国艺实业有限公司、陈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汕头国艺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申请执行人陈楚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514执396号案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平
审判员 郭友禄
审判员 赵芝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连佳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