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3民初11号
原告:包年松,男,194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丽芬,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徐长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包年松诉被告徐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包年松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年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包年松负担。
审 判 员 苏枝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雅琼
书 记 员 孙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