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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3民初11号

包年松与徐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年松;徐长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3民初11号

原告:包年松,男,194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丽芬,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徐长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包年松诉被告徐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包年松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年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包年松负担。

审 判 员 苏枝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雅琼

书 记 员 孙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