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初33号
原告:台州振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滨海西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580363659H。
法定代表人:徐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薛朝米,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李亚丽,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蔡仙菊,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薛朝宋,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台州振邦担保有限公司与薛朝米、李亚丽、薛朝宋、蔡仙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22日,原告台州振邦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台州振邦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台州振邦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陈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