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57号 罪犯程春回,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春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闽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春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5个表扬,本次减刑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春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春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