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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8执1717号之一

禹朝武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禹朝武;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8执1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禹朝武,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禹朝武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08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