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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24号

冯有、杨继光、袁占梅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冯有;杨继光;袁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24号

申请人:冯有,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

申请人:杨继光,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

被

申请人:袁占梅,女,汉族,住张北县。 申请人冯有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继光在河北银行存款3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4×××27)的存款3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杨继光在河北银行存款3万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冯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4×××27)的存款3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冯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