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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5民初29号

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5民初29号

原告:徐某,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建平县,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