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5民初29号
原告:徐某,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建平县,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