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特128号
申请人:叶凯,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申请人:李波,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叶凯与李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叶凯与李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1月14日经宁海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叶凯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车物损失费600元,全部由申请人李波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双方当事人约定于2019年1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叶凯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叶凯与李波于2019年1月14日经宁海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邵秀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沈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